2005年1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让见女友我就不签字
张剑辉

  关在看守所里的盗贼赖某竟,要求和女友在网上“见面”,否则就拒绝在笔录上签字。
  赖某因盗窃了3台电脑主机被台州路桥警方抓获归案。11月2日,民警提审时,赖某对盗窃事实一概承认,但要求民警把他带出看守所,让他和女友在电脑上聊天见面,否则就不在笔录上签字。被民警断然拒绝后,赖某就写道:“因为无法和女朋友见面,我不签字”。
  据民警介绍:该案证据确凿,无论赖某是否签字,都不影响办案。(张剑辉)